南甯市财政局
關于印發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産使用和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單位:
為了規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和處置管理,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财政部令第36号)、《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将《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和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甯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3日
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
使用和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管理和資産處置行為,提高資産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财政部令第36号)、《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等有關規定,結合南甯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使用和處置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以及其他執行事業單位财務和會計制度的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是指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是指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産權轉讓或注銷産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報損報廢和核銷。
第四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應首先保證履行國家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争、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五條 市财政部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市财政部門、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直主管部門)分别按照規定權限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和國有資産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重大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财政部門複審再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産使用和國有資産處置的具體管理。
第六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市财政部門和市直主管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不得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擔保。市财政部門、市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産使用事項的批準文件,是單位訂立資産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合同(協議)和賬務處理的重要依據。單位賬務處理按照現行行政、事業單位财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出租、出借資産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資産應建立專門台賬,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财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八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拟出租、出借、處置和事業單位拟對外投資、擔保的國有資産的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産不得進行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擔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拟處置的國有資産權屬關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産,須待權屬界定明确後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産的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和營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南府發〔2002〕39号)規定,已劃轉移交南甯威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威甯資産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享有使用權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自行再出租、出借相關資産。
第十條 市财政部門、市主管部門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事項的批複,以及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國有資産報市直主管部門備案的文件,是市财政部門安排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産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據其辦理産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賬務處理按照現行行政事業單位财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産,由承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承辦單位對資産的安全和完整負責,不得擅自占有或者處置。
第二章 自用資産
第十二條 自用資産管理具體包括:資産購置、資産入庫登記、資産領用交回、資産清查盤點、資産處置、資産統計報告、資産管理考核、資産共享共用、無形資産管理等。
第十三條 資産購置。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市财政部門批準的資産購置預算辦理資産購置事項。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申購、審批、合同訂立、驗收、付款等流程購置資産,不得超标準、超預算購置。
第十四條 資産入庫登記。對通過購置、置換、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資産,單位資産管理部門應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入庫手續,自建資産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竣工财務決算編報以及按相關規定辦理資産移交和産權登記。單位财務部門應根據資産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資産領用交回。行政事業單位應在資産實物明細賬中,全面動态反映本單位資産的領用、交回、占用情況。資産領用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明确使用保管人,資産出庫時,保管人員應及時辦理出庫手續,财務人員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使用人員離職、調動、退休時,所用資産必須按規定交回。
第十六條 資産清查盤點。行政事業單位應定期對國有資産進行清查盤點(每年不少于一次),單位資産管理部門要與财務部門定期進行賬目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七條 資産統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産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将資産占有、使用情況及增減變動信息錄入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産實行動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市主管部門和市财政部門報送資産統計報告。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資産使用管理責任制,将資産管理責任落實到使用部門和使用人。資産使用部門和使用人對所用資産負有保管、維護、确保資産安全完整的責任。行政事業單位對資産丢失、毀損等情況應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内部審計和考評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财務及資産使用計劃、執行使用情況及績效目标進行審計,防止資産使用不當造成損失。
第二十條 資産共享共用。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推進單位之間或單位内部可以實行共享共用的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産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無形資産管理。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專利權、商标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産的管理,依法保護,合理運用,并結合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二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自用資産的使用管理,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産使用情況,減少資産的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節約,物盡其用,保障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國有資産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産使用過程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三章 對外投資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舉辦經濟實體或對外投資。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舉辦經濟實體的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鈎的有關規定進行脫鈎。脫鈎之前,行政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辦的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資産使用情況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本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按以下權限予以審批:
(一)市本級事業單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築物,以及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價,下同)在200萬元人民币以上(含200萬元)的國有資産對外投資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财政部門審批。
對外投資單位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或市财政部門認為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重大對外投資資産事項,由市财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市本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單項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于批複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将審批文件(一式三份)報市财政部門備案。
對外投資審批應在自申請單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完成,對于情況複雜、需要到現場進行實地勘查的事項,經主管部門或财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審批時限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市本級事業單位應在科學論證、公開決策的基礎上提出對外投資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主管部門應對所屬市本級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并報市财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市本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效益情況是主管部門審核新增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資産負債率過高的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本級事業單位申請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确性、合法性負責:
(一)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拟對外投資資産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緻);
(三)事業單位進行對外投資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事業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緻);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合作方法人證書複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緻)等;
(六)拟創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七)事業單位與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事業單位上年度财務報表;
(九)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合作方上年度财務報表;
(十)财政部門審批對外投資事項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國有資産進行對外投資的,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投資資産進行資産評估。資産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外債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産對外投資;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貨币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财政撥款和财政撥款結餘對外投資。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進行境外投資的,應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彙管理等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能。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市本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對外投資的考核。市本級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産内控機制和保值增值機制,确保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四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不得以無償方式出借給行政事業單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确需無償占用對方資産的,應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貨币資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出租、出借按以下權限予以審批:
出租、出借資産單項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人民币以上(含200萬元)的,由市财政部門審批;
出租、出借資産單項或批量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或市财政部門認為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重大出租、出借資産事項,由市财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有主管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産單項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以下,由主管部門審批,并于15個工作日内将審批結果(一式三份)報市财政部門備案。
無主管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産單項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以下,由市财政部門授權其自行審批,并于15個工作日内将審批結果(一式三份)報市财政部門備案。
資産單項或批量價值的确定,有賬面原值的按賬面原值确定,
沒有賬面原值的或賬面原值無法确定的,按評估價值确定,評估費用可以列入部門預算。
第三十六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産,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确性、合法性負責:
(一)單位拟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單位拟出租、出借資産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緻);
(三)單位進行出租、出借國有資産的可行性論證報告(或可行性說明);
(四)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的内部決議或會議紀要複印件;
(五)拟承租方的單位法人或自然人證書複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等(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緻);
(六)财政部門審批出租、出借事項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權屬不清或産權有争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産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産的,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
(二)主管部門對市本級單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拟出租、出借資産來源的合法性、可行性等進行審核。
(三)市财政部門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市級單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出具批複文件。
出租、出借審批應在自申請單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完成,對于情況複雜、需要到現場進行實地勘查的事項,經主管部門或财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審批時限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出租原則上應進入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資産租賃平台,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價格,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招租的,須在申請文件中詳細說明理由,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财政局審批同意後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屬協議出租的,出租價格不得低于市場當期平均價格。不得以實物、勞務等非貨币形式抵付租金。
第四十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确因特殊情況需超過五年的,應分期分檔确定租賃價格,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合同期滿,需要繼續租賃的,原則上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産的,應将正式簽訂的合同報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産取得的收入,屬于應當納稅範圍的,依法納稅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市本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産出租、出借收入;不得隐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産出租、出借收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産出借、出借收入。
第五章 對外擔保
第四十三條 市本級行政單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市本級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對外擔保。确需對外擔保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在對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等進行審查後,報市财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五條 市本級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擔保的,應提交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确性、合法性負責:
(一)事業單位對外擔保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事業單位同意對外擔保的内部決議或會議紀要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緻);
(三)對外擔保資産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産卡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專利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緻);
(四)被擔保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緻)等;
(五)擔保單位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财務會計報表;
(六)被擔保單位本季度及近三年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财務會計報表;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産權共有人同意擔保的證明)。
第四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國有資産對外擔保。
第六章 資産處置範圍和基本程序
第四十七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的範圍包括:閑置資産,超标準配置的資産,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确需報廢、淘汰的資産,産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産,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産,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資産,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産。按資産性質分為固定資産、流動資産、無形資産、對外投資等。
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币性資産損失核銷等。
第四十八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按以下權限予以審批:
(一)市本級有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車輛、土地、房屋建築物的處置,貨币性資産損失核銷,以及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10萬元人民币以下的國有資産,市财政部門授權市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市主管部門于每半年一次将所屬單位國有資産處置審批結果列表報市财政部門備案。
無主管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10萬元人民币以下的國有資産,由市财政部門授權其自行審批,并于15個工作日内将審批結果(一式三份)報市财政部門備案。
(二)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車輛、土地、房屋建築物的處置,貨币性資産損失核銷,以及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10萬元人民币以上(含10萬元)的國有資産,由市财政部門審批。土地、房屋建築物的處置、核銷報批時應先取得相關職能部門批準的文件。
資産處置單位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或市财政部門認為應該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重大資産處置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九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1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國有資産,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産,須填寫《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市主管部門申報。
(二)市主管部門審核。市主管部門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等審核後,報市财政部門審批。
(三)财政部門審批。市财政部門對市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産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複。數量較大、專業性較強的國有資産處置,市财政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國有資産處置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資産處置審批應在自申請單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完成,對于情況複雜、需要到現場進行實地勘查的事項,經财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審批時限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
(四)重大資産處置事項審批。單位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或市财政部門認為應該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重大資産處置事項,由單位向市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财政部門複審,市财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評估備案與核準。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南甯市财政部門的批複,委托具有資産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産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除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産評估項目報市财政部門核準外,其他評估項目報市主管部門或市财政部門備案。
(六)公開處置。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産進行公開處置。資産的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産,按照以上程序市财政部門審批後進行公開處置。對于數額比較大,價值比較高的資産處置應推進有資質的交易機構進行公開竟價、拍賣。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産,由單位向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審批向市财政部門備案以後進行公開處置。
第七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五十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産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産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産包括:
(一)長期閑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标準配置的資産;
(二)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資産;
(三)隸屬關系改變,上劃、下劃的資産;
(四)其他需調撥(劃轉)的資産。
第五十二條 無償調撥(劃轉)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同一部門所屬行政單位之間、事業單位之間、行政單位與事業單位之間以及事業單位對企業的國有資産無償調撥(劃轉),按規定限額審批。
(二)跨部門國有資産的無償調撥(劃轉)。劃出方和接收方協調一緻(附意向性協議),分别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劃出方主管部門報市财政部門審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同意無償調撥(劃轉)的有關文件。
(三)跨級次國有資産的無償調撥(劃轉)。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無償調撥(劃轉)給中央級、地市級、縣級及以下的,應附接收方同級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報市财政部門審批。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接收中央級、地市級、縣級及以下資産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将接收資産的有關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内報市财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産無償調撥(劃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償調撥(劃轉)申請文件;
(二)《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三)資産價值憑證及産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産的,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無償調撥(劃轉)國有資産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十四條 對外捐贈是指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将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财産贈與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産捐贈、無形資産捐贈和貨币性資産捐贈等。
第五十五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三)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産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四)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财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币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币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五)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
(六)能夠證明捐贈資産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産卡片及産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十六條 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自治區财政廳統一印(監)制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捐贈專用收款收據”或者捐贈資産交接清單确認;對無法索取自治區财政廳統一印(監)制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捐贈專用收款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城鎮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确認。
第五十七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産,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并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内報市财政部門備案。
第八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五十八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産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協議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出售、出讓、轉讓應當嚴格控制産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之外的直接協議方式。
第六十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定權限由市主管部門備案或由市财政部門核準的資産評估報告所确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市主管部門或市财政部門重新确認後交易。
第六十一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産,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文件;
(二)《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三)資産價值憑證及産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也包括資産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十二條 置換是指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币性資産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隻涉及少量的貨币性資産(即補價)。
第六十三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置換房屋、土地、車輛、大型(貴重)儀器設備,應将評估報告報市财政部門核準或備案。在資産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停止交易,在獲得市财政部門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六十四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産置換,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文件;
(二)《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三)資産價值憑證及産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對方單位拟用于置換資産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
(六)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近期的财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章 報損報廢和核銷
第六十五條 報損是指由于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産損失進行産權注銷的資産處置行為。
第六十六條 報廢是指已經超過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或者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産,進行産權注銷的資産處置行為。
常用固定資産使用年限按照《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産使用年限表》(附件1)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産報損、報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損、報廢申請文件;
(二)《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三)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産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産卡片、盤點表及産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報損、報廢價值清單;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産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複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十八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對外投資、擔保(抵押)發生損失申請損失處置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處置申請文件;
(二)《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三)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
(四)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十九條 貨币性資産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财務與會計制度,對确認形成損失的貨币性資産(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七十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貨币性資産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貨币性資産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三)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産、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财産清償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産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财産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财産或遺産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訴訟的,提供能證明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第十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七十一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産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産和無形資産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征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産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市本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按照财政部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上繳市本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出售實物資産和無形資産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等上繳南甯市本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科技成果轉化(轉讓)收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幹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 号)的有關規定,在扣除獎勵資金後上繳市本級國庫。
國家和自治區、南甯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包括現金、實物資産、無形資産等)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上繳市本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國家和自治區、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應上繳的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和應上繳的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市本級國庫。
第七十五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上繳的國有資産處置收入,納入預算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因事業發展産生的資産配置需求,在編制部門預算時由市财政部門根據有關資産配置标準及市财力情況統籌安排。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市财政部門、市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行為和資産處置情況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第七十七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收入包括資産處置收入,以及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市本級國庫。市财政部門、市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收入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要履行職責,加強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産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産收入形成、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防止隐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出租、出借國有資産收入。
第七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産使用和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權限申報,擅自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産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産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擔保和出租、出借事項予以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擔保和出租、出借,壓價處置國有資産;
(四)截留資産處置收入;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單位資産損失的行為。
第八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根據《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号)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十一條 市本級事業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财務通則》和《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企業國有資産監管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所投資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八十二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财務和會計制度的南甯市本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處置,按照《企業财務通則》(财政部令第41号)、《企業國有資本與财務管理暫行辦法》(财企〔2001〕325号)、《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按照财政部門規定的部門決算報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對其國有資産使用情況做出報告,由主管部門彙總後報市财政部門。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市本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管理及涉及國有資産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财務和會計制度的市本級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産使用按照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十五條 市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和國有資産處置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财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六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洩密。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由南甯市财政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南财國資〔2009〕1号)同時廢止。
附件:1. 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産使用年限表
2. 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附件1:
南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産使用年限表
序号 |
資産類别 |
使用年限 |
一 |
交通運輸設備 |
|
(一) |
機動車 |
|
1 |
9座以下(含9座)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 |
15年 |
2 |
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 |
10年 |
3 |
微型載貨汽車(總質量小于等于1.8噸) |
8年 |
4 |
總質量大于18噸的載貨汽車 |
10年 |
5 |
帶拖挂的載貨汽車(指全挂汽車) |
8年 |
6 |
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 |
10年 |
7 |
礦山作業專用車 |
8年 |
8 |
裝配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原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 |
6年 |
9 |
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 |
6年 |
10 |
兩輪摩托車(15萬公裡) |
10年 |
11 |
三輪摩托車 |
8年 |
(二) |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
|
1 |
高速客船 |
25年 |
2 |
客船類(包括客滾船、客貨船、客渡船、客貨渡船、旅遊船) |
30年 |
3 |
液體貨船類(包括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 |
30年 |
4 |
散貨船類(包括礦砂船) |
30年 |
5 |
雜貨船類(包括滾裝船、散裝水泥船、冷藏船、木材船、駁船、集裝箱船) |
35年 |
二 |
辦公自動化設備 |
|
1 |
大型計算機 |
8年 |
2 |
計算機網絡設備(含服務器、交接機) |
8年 |
3 |
台式電腦(包括電腦終端) |
6年 |
4 |
筆記本電腦 |
6年 |
5 |
移動硬盤、不間斷電源 |
6年 |
6 |
打印機、掃描儀、傳真機 |
6年 |
7 |
複印機、速印機、投影機、碎紙機 |
6年 |
三 |
電器設備 |
|
1 |
電視機 |
8年 |
2 |
電冰箱 |
6年 |
3 |
洗衣機 |
8年 |
4 |
攝像器材 |
8年 |
5 |
攝影器材(照相機) |
6年 |
6 |
空氣調節器、除濕設備 |
10年 |
7 |
中央氣調設備 |
15年 |
四 |
家具(包括辦公桌椅、沙發、文件櫃) |
15年 |
五 |
專用設備 |
|
1 |
消防設備 |
12年 |
2 |
廚房設備 |
8年 |
3 |
監控系統(監控設備設施、安全防範系統) |
8年 |
4 |
道路清掃設備 |
10年 |
5 |
電子設備 |
6年 |
6 |
廣播電視、影像攝錄、傳送設備 |
6年 |
7 |
音響設備 |
13年 |
8 |
健身房設備 |
8年 |
9 |
通訊設備 |
9年 |
六 |
自動化控制類儀器儀表 |
10年 |
七 |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
10年 |
八 |
機械設備 |
12年 |
九 |
動力設備 |
15年 |
十 |
傳導設備 |
22年 |
十一 |
閉路電視播放設備 |
10年 |